

近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严某某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黎川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基本案情:2024年6月9日下午5时许,严某某在黎川县家具城一家具厂厂房内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车,同日23时许,其骑电动车来到该家具厂,从电动门底部缝隙处钻入厂房,并将该三轮摩托车盗走,经查,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七千余元。
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因一时贪念追悔莫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盗意识,养成停车拔匙、随手上锁的好习惯,保护好个人合法财产,以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