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由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黎川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宁刚、检察员吴黎琴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法律职责。黎川县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黎川县人民法院院长等30余人受邀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黎川县龙安镇下叶村偏僻的山场私建了一个电子垃圾焚烧窑。被告人周某南介绍电子垃圾货源,并指派被告人周某明在焚烧窑厂指导工人生产并记账。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安排运货司机休息及排队等候焚烧垃圾,有时候帮忙运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分别拉了两车电子垃圾到该焚烧窑厂焚烧。该窑厂从2017年7月1日至6日连续六晚共焚烧电子垃圾150余吨,直至被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查获,并现场扣押尚未焚烧的40余吨电子垃圾和17余吨残渣。因扣押的电子垃圾中包含危险废物,为避免其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黎川县环保局及时将扣押的物品搬离现场,从而产生前期应急处置费用1.62万元,但如何处置扣押的电子垃圾则成为一大难题。
黎川县检察院了解这一情况后,经调查核实,为维护公共利益,遂依法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1.六名被告共同承担黎川县环保局运输、仓储扣押的电子垃圾及残渣所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1.62万元;2.由六名被告共同对扣押的40余吨尚未焚烧的电子垃圾及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危险。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围绕民事诉求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证据支持及社会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
该案件是黎川县首例生态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开启了黎川县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为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可能涉嫌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黎川县检察院将以此为基础,继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保护黎川的绿水青山积极履行法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