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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
在宏村镇“圩日”开展
“检入万家”法治宣传进农村系列活动
现场公开开庭审理了
一起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经过庭审,当庭宣判。
4月2日上午8:30,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审判员宣布开庭,被告人徐某被带入法庭,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副检察长万杭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并针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一一进行举证。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
公诉人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教育被告人并告诫旁听群众,选择跨国婚姻需谨慎,如遇介绍外籍女子相亲、结婚收取高额彩礼或中介费的,应特别提高警惕;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了自己不要偷渡,也不要为他人偷渡提供运送、骗取证件等帮助,更不要组织他人偷渡,任何偷越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庭审现场,乡镇干部和人民群众参与了旁听。“以前只在电视里看过审判犯人,没想到今天在我们乡里也能看见!”村民刘某激动地说道。村民宋某则说道:“希望以后检察官、法官能多到我们镇里来开庭,让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有更多学习法律的机会!”
“检察官和法官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普法,为集市上的群众送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充分发挥了“检入万家”普法宣传的作用,达到了公诉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黎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万杭如是说。
庭审结束后,为巩固庭审的法律宣传效果,进一步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黎川县检察院干警对集市上的旁听群众开展普法宣讲,发放反诈骗宣传资料,讲解电信诈骗等高发犯罪的常见手段,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进一步建设平安黎川。
此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得到了县人民法院、宏村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一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检入万家”法治宣传进农村系列行动,发挥“人人都是宣传员”的作用,积极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贡献法治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