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律师互联网接待QQ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新闻
【国家宪法日特别策划】守住你的个人信息
时间:2021-12-06  作者:徐晴子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2021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明确规定了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第一条中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2月2日,正义网邀请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助理邱智毅、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晓秋,开讲第25期检察官公开课,和大家聊一聊日常生活中信息安全那些事儿。

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哪些是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其实就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它能识别到具体的某个人。”邱智毅介绍,个人信息所包含的信息类型很广泛,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单独定义了“敏感个人信息”,把敏感个人信息和非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区分。

王晓秋补充说明,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敏感个人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个人信息。例如,若是艾滋病患者的病情被泄露,患者可能会受到他人的歧视,进而影响其正常生活。

二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例如,当我们的行踪信息被不法分子掌握,就可能危及到个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由于年龄小、阅历浅、自我意识薄弱等原因,其个人信息权益更容易受到外界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让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获得了强化保护。

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王晓秋介绍,一些人在网上发布生活动态时,忘记将姓名、身份证号码、二维码等信息进行模糊处理,那么这些公开了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他人获取和不当利用。邱智毅还提到,大家在连接公共场所的无线网络时,有些无线网络的安全防护功能薄弱,不法分子可以轻松破解这些无线网络的设备,从而获取我们的个人信息。此外,使用安全性能较差的App或小程序、随意丢弃的快递单或购物小票等,都是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

二人表示,除了个人操作不当导致的信息泄露,信息处理者违法违规处理也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因素,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手机会窃听关键词推送广告吗?

在直播的互动环节,有网友提到自己总感觉被手机“窃听”。邱智毅表示,从技术层面来讲,App在获取用户的麦克风权限后,是可以实现监听关键词并推送广告的。但如此一来,App开发商的行为就可能涉及民事侵权,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邱智毅分析,网友有这种“被窃听”的感觉,也可能是由于互联网公司通过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对用户进行“画像”造成的。一些App会通过用户在平台上对相关产品的搜索,甚至平台好友搜索的内容,关联至用户本人,从而向其推送广告;或者恰好在某段时间某一类商品特别受追捧,也会向用户推送相关广告。

对于这种用户画像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在法律层面作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公共场所要求“刷脸”

会侵害人脸信息安全吗?

有网友担心,现在公共场所频繁要求“刷脸”,是否会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对此王晓秋解释,我国的法律法规通过严格限制“人脸信息的使用目的”来保障人脸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王晓秋举例,某些商场为了进行客流量分析,在特定区域安装摄像头对行人进行拍摄,甚至还会根据面部表情分析其购买意愿,这种就属于违法行为。首先,它不是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其次,如果想要应用这种大数据,就需要获得这些“被分析”的每一个个体的单独同意,如果实现不了,就不能做这种商业的应用。

王晓秋还提到了部分小区需要“刷脸”进入的情况。她表示,小区物业需要让业主自行选择是否使用“刷脸”进入功能,“不‘刷脸’不能进小区”属于违法行为,且“刷脸”获得的信息也只能用于公共安全的目的,不能另作他用。

同时,王晓秋也提到了另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王晓秋进一步解释,如果小区门口的测温、人脸识别等设备,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那么这种收集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但收集后,要保证它的妥善使用、不被泄露、及时删除。

提及“刷脸”支付的功能,王晓秋表示,如果该功能只是为了识别主体身份,识别后不存储,也没有进一步地使用和分析,则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京川大道208号 邮编:3446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