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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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专题报告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专题报告

 

——201712  日在黎川县第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作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同志提出意见。

党的十八大及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要求”。20158月以来,按照省院要求积极部署开展加强生态检察,服务绿色崛起专项监督活动。20169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生态检察工作深化年活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我县创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016年生态检察专项监督工作被省院通报表扬,今年年初又被授予集体三等功,并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做了经验发言。许某等人非法购买、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获得“全市十大精品生态检察案件”等荣誉。现将2015年以来生态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

把服务绿色发展的理念贯彻到具体的司法办案活动中,聚焦破坏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以办案工作新成效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发展。

(一)持续加大生态领域刑事犯罪打击力度

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原则,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砍伐红豆杉、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多发性刑事犯罪,保持惩治犯罪高压态势。2015年以来,对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批准逮捕1321人,提起公诉2335人,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今年8月,对在龙安镇下叶村非法焚烧电子垃圾100余吨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依法快捕快诉,批准逮捕3人,审查起诉5人,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力震慑。

(二)严肃查办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职务犯罪

坚持把惩治生态领域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生态领域依法、依规、廉洁执法。2015年以来,共查办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5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失职渎职打击力度,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今年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尧某在被聘任为国家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期间,没有按照《黎川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管护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职责,伙同他人在自己管护的公益林山场上滥伐林木,且在发现他人滥伐公益林山场林木时,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国家生态公益林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后对尧某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三)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调查、支持起诉等多种手段,促进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履行生态环境监管和保护职责。2015年以来,对林业、环保部门督促履职5次,发出书面检察建议2次,均被采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7人,法院均作出了有罪判决。今年针对林业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林木,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公益林遭受损失的情况,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及时督促其积极履行监管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监督

以高检院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加大监督移送、立案、追捕和追诉的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得到依法处理。2015年以来走访各行政执法单位,摸排生态领域检察监督线索5条,立案监督510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人。今年,在走访县林业局时,发现林业部门将吴某滥伐林木案移送至县森林公安局后,森林公安局一直未立案侦查。经调卷审查核实,成功监督县森林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最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在抽查县水利局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吴某非法采沙案已涉嫌非法采矿罪,依法监督县水利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二、同步推进机制建设,着力提升生态检察工作专业

化水平

在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中,不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机制,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检察工作特色品牌,提升运用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和水平。

(一)健全内部配合机制,提升办案能力

为解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问题,整合了全院资源,在成立专项立案监督领导小组和生态检察工作领导小组之后,迅速整合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民行、预防和检察室等部门力量,要求各部门在线索发现、专项监督、指控犯罪、职务犯罪预防、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实现资源共享,做到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形成生态检察全院“一盘棋”。同时积极介入有重大影响的破坏生态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3件。2015年在办理11·2特大象牙非法买卖案中,缴获的象牙制品达600公斤案值2200万元,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查办的最大一起象牙非法买卖案件,也是县森林公安首次办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名的案件,涉及到跨省管辖、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证据收集和固定难度较大,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该案的顺利逮捕、起诉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该案被中央及省市多家媒体报道。

(二)完善外部协作机制,汇聚执法司法合力

2016 年,与县政府法制办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与行政执法单位共同建立了保护生态环境常态化沟通机制,信息共享与案件备案制度、引导侦查取证制度等并多次召开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对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证据收集、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全面提升生态保护工作合力。建立了县林业局派驻检察室,成功办理多起生态林业案件。2017年,与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落实两法衔接工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信息互通、备案审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案件展开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有案不移、降格处理等情况。在县环保局建立派驻检察室,依法督察各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案件,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收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线索,打造生态检察“桥头堡”,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三)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坚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推动建立“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努力把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主动与林业部门联系,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力争恢复被毁森林,督促林业部门召集被处罚对象在指定地点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开展补植复绿工作,这样不仅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还使破坏的植被得以修复,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补植复绿修复环境、补偿受损生态修复资金等方式,降低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2015年以来,共计督促补植造林达300余亩,督促支付补偿受损生态修复资金共计100余万元。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努力营造保护生态环境良好氛围

紧紧围绕服务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集中力量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社会治理

创新

认真落实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的工作机制,帮助发案单位完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组织干警多次到街道和乡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80余次。到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预防警示教育,集中宣传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环保意识。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生态检察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利用仲夏法治广场组织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法治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借助“检察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取生态检察专项监督工作汇报,争取各方的支持;利用检察内网和各种媒体平台发表生态检察宣传稿件20余篇。

(三)延伸检察职能,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针对我县社萍、德胜、熊村等乡镇存在比较严重的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现象,经过巡查提出整治建议,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使非法开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建私房等两违情况进行巡查,调研报告得到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并出台了《查办两违背后职务犯罪案件实施办法》。

四、生态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公益诉讼起步难

 20176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2015年以来走访了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了解了环境污染状况,以明察暗访、查阅单位台账以及执法卷宗、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方式掌握公益诉讼线索,为下一步开展公益诉讼奠定基础。但公益诉讼也面临一定的困境:调查取证难度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判决执行效果不佳,诉讼成本过高,鉴定难度大、费用高,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些都是制约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绊脚石。

(二)信息不通、案源渠道不畅,严重制约了生态检察工作的发展

目前与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我们很难一一了解,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源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如环境执法机关不移送,往往只能依靠受害者或知情人的举报,但大多数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认识不足,很少向司法机关举报,使不少破坏生态环境犯罪难以进入检察机关的视线。

(三)编制人员设置不足,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

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但由于侦监部门除审理日常的案件批捕工作之外,还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工作量大,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生态检察工作涉及面广,所办案件跨行业、跨领域的情况较为常见,但由于检察机关人员配备不足以及缺少相关专业人士,导致检察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五、下一步开展生态检察工作打算

当前,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推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努力形成以专业化法律监督为基础、以社会化综合治理为核心、以恢复性司法实践为补充的生态环境保护立体式检察工作机制。重点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对破坏环境领域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执法办案是让社会各界认识生态检察工作并提升认同感的重要方式,也是深切回应各界关注、检验工作成效、赢得社会认同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标准。一方面,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反响强烈,关注度高的热点、焦点案件,既要注重准确打击,又要注重提升效果,从重从严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质量,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在打击生态资源刑事犯罪、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做出的努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黎川县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言献策,以更加扎实的工作、更加出色的业绩,赢得党委和政府的认同与支持。

(二)强化支持保障,着力营造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

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联席制度,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建立“两法衔接”平台,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大力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要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鼓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资出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和补植复绿基地,使补植复绿工作有序并常态化开展。加强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监督,积极妥善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经费保障,将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的诉讼费用纳入预算,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户,多管齐下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确保执法效果

立足于环境生态资源保护,不断探索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加强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努力整合内部力量。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特点加强业务培训,补足配齐生态检察岗位工作人员,使专业人才不出现断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生态文明“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新的起点,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不断总结经验,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创新的工作思路、扎实有效的履职、开展好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为建设生态黎川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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