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取得良好成效,既保障国家法律政策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又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四个黎川”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12月我院驻所检察室被最高检评为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协助县看守所进行安全大检查68次;对在押人员谈话、法律教育433人次;督促及协助看守所向办案部门发出羁押期限口头提示13人次,无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开展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13件13人,已被法院采纳13件13人;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6件36人,提出建议35件35人,办案部门采纳33件33人;监督纠正执行刑期计算错误1件1人。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2件2人;与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联合检查12次;对社区矫正人员电话抽查46人次、约谈13人次,有效地防止了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三年来,在“4.16尊重和保障特殊人群人权宣传日”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开展法律宣讲7场次,接受法律咨询60余人次。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对县看守所检察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监管场所安全
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得要职责。我院在坚持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勤监督、多督促,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保持了监管场所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案件的零记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始终注重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保障看守所安全稳定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特别是近二年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看守所异地羁押涉及扫黑除恶案件在押人员持续上升,约占看守所羁押人数比例的40%,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第一要务。为此,我院坚持驻所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防范大检察,节假日前进行全面检察,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检察。对看守所警戒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提审、押解、接见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察看,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坚持每半月与看守所共同开展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监室内和在押人员身上是否藏匿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突出对可能导致行凶、暴狱、脱逃、自杀人犯的重点预防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与看守所干警的沟通,强调对重点时段、重点人员需进行重点监管,及时了解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间表现情况,对于违反监规的予以训诫谈话,防止欺小凌弱、“牢头狱霸”等现象发生,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如:2018年5月16日,我们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看守所新收押的刑事拘留人员张某入所体检时属重度高血压。为此,我们将张某列为重点人员进行密切关注,发现张某自入所以来血压一直居高不下,继续羁押可能有生命危险。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规定,我院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张某不宜关押建议,看守所随即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办案单位于5月28日将张某取保候审。
(2)不断强化看守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深入监区开展检察,对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有效地予以化解。采取不定期检察在押人员档案资料、找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检察看守所在收押、出所手续是否合法,在押人员伙食及生病就医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期羁押,是否存在管教民警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情况;同时充分运用“两网一线”监控联网,注重实时查看监控信息,在“两网一线”出现故障情况下,克服各种困难,借用看守所监控设施进行网上回放或实时检察,严格落实了网上巡视检察工作,确保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时动态全方位监督,有效地防控看守所刑罚执和监管活动违法风险的发生。如:2018年7月上旬,我院驻所检察干警在网上巡视时发现:正在会见律师未决犯刘某将什么东西卷入裤脚里,便立即将这一情况转告值班民警,待刘某返回监室时,值班民警及时对刘某进行搜身检查,发现其裤脚藏有笔芯,值班民警当场收缴并对刘某予以训诫,有效防止一起外来物品入监带来安全隐患情况的发生。
(3)认真开展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检察监督。通过查看看守所入所登记、换押登记、值班记录、核实换押手续、更新驻所检察登记表,及时掌握每一名在押人员所处的诉讼阶段,核实每一名在押人员是否存在换押不及时、超期羁押等情况。积极提示、督促看守所对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预警,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存在换押不及时或延期手续送达不及时情况,我们向市检察院及时反映,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确保无超期羁押情况发生。
(二)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1)多元化方式开展日常检察。采用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全县相继入矫的20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核查,及时发现与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有效预防、减少和遏制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检察重点是监督检察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是否规范,矫正对象报到、集中教育、劳动、请销假等日常制度是否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否坚持定期与矫正对象走访联系,工作档案和执法档案是否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定位是否到位等,并不定期地电话抽查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在线情况。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如:2018年4月我院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时,发现有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存在虚管的情况。我院立即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局采迅速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行为。
(2)紧盯司法所监管职责。一方面,准确掌握司法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工作者执法不严、落实不力、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对司法所长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过程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使其强化自我防范意识,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充分利用管理平台。我院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平台这个系统、高效、快速、适时的监督手段。坚持不定期地到乡镇司法所或社区矫正监管中心查看管理平台,抽查矫正对象总人数及其在位情况,对出现在矫人员“离线”、人机分离等情况及时提出进行纠正,防止脱管漏管。
(三)贯彻落实人性化管理制度,维护特殊人群人权
(1)积极开展“4.16尊重和保障特殊人群人权宣传日”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集体授课、找特殊人群谈话等方式开展“4.16”活动,向特殊人群宣传法律法规、其享有权利义务,以及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和途径,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特殊人群的自我维权意识,有效地保护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2)大力开展“每月维权办实事”活动。我院驻所检察室在看守所设置有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注重与在押人员面对面的交流宣传,对每一名转捕在押人员都进行羁押必要性权利告知书并与其谈话教育,取得较好效果。如:广昌异地羁押的在押人员蔡某,由于其案情复杂、羁押时间太长,导致情绪波动较大,为此,驻所检察干警多次找他谈心进行情绪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蔡某对驻所人员对其的关心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服从管教、遵守监规。
(3)注重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工作。为加强监管场所监内管理工作和维护监内秩序,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积极开展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工作,发挥羁押表现评鉴激励作用,为在押人员认罪服法、真诚悔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激发了动力。
(四)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亮点,增强检察监督效果
(1)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工作。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赋予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建立三项捕后羁押必要性机制:一是建立羁押必要性权利告之机制,对捕后每一位在押人员送达羁押必要性权利告之书;二是建立全面审查与重点评估相结合机制,以确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三是建立动静结合内部协作审查机制,加强监所部门与侦监及公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四是建立规范操作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长效运行。如:2016年4月16日,我院在县看守所开展了“4.16尊重和保障特殊人群人权”宣传时,在押人员刘某向我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疾病资料。在收到申请后我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查,在押人员刘某患有严重肺结核,属急性传染病,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八款之规定,认为在押人员刘某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次日,我院就依法向县公安机关提出对在押人员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并对刘某取保候审。
(2)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和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自2016年8月份开始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活动以来,为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我院加强与公诉、案管等部门沟通协调,采取检察业务软件筛查、查阅刑事裁判法律文书等措施,对县法院自2013年1月1日至今的所有判决确定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判情况、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对财产刑未执行完毕情况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采纳后,由刑庭对未执行完毕财产刑全部移交执行局立案执行。
同时,我院对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案件的进行了全面摸排、重点审查,确保依法、规范将被判处实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如:2018年4月27日,县法院对审前未羁押的被告人何某当庭宣判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役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何某当庭被县法院收监交付执行,但在入所体检时发现何某患高血压且有严重的心脏病 ,系看守所不宜收押情况,可又不能对何某刑罚不予执行。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及时跟看守所联系沟通请示市监管支队,在市监管支队的支持下将何某送往上饶平安监管医院执行刑罚直至刑满释放。
(3)严格办理收监执行案件。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各项监管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我院决不手软,坚决向县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刑罚的严格执行。如:今年4月,我院收到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材料后,立即决定对郑建平收监执行案件监督受案,经审查,认为郑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向县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县司法局迅速采纳并向原审法院提交撤销郑某缓刑建议书;原审法院于4月28日作出对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刑事裁定书。郑某被收监后,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具有震慑力的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他们主动接受教育、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五)充分运用科技强检之路,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效率
2016年年底开始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执检子系统的运行,将受理、立案、审查、提出建议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审批都纳入系统,提高办案效率。在系统中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交付执行检察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建立档案,形成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然排名一直在全市前茅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一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新增业务有待创新开展,虽然我院在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新增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等业务工作相对薄弱。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职业素养,不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专业化水平,结合检察改革,优化人员配置,增强人员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加大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监督力度。坚持“防范在先、控制在前、预防为主、查纠结合”的原则,认真开展看守所违法风险防控检察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时段、重点环节以及看守所重大事件和事故等进行重点监督。
三是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考核、请销假、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坚持把专项检察活动与不定期检察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相关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四是加大新增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工作力度。在做好传统监所检察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增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同时各检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活动的开展,大力摸排收集在押人员反映的涉黑涉恶线索,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制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对促进公正司法,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将以这次县人大巡视该项工作为契机,认真落实各位委员的意见,进一步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依法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为平安黎川、法治黎川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