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没有认识到我的行为犯了法,我真的很后悔。”周某在法庭上说道。
近日,由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当庭判了。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见小区门口有人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先后共办理5张银行卡,以30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因转账频繁,周某出售的银行卡在一周内被冻结。购卡者联系周某,周某遂通过银行窗口及手机咨询客服等方式要求银行解除冻结,又以200元一张收取“帮助费”。
经查,周某银行卡内转账钱款涉及网络诈骗,金额共计一千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检察官提醒
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行为就不算犯罪, 银行卡、电话卡一旦被用于不法行为,出借、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千万不要泄露给陌生人。
2、不要贩卖个人电话卡和银行账户,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避免给自身带来财产及信用损失,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的不法行为,应及时举报,配合调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