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邓某故意伤害案。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后,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
案情介绍
邓某与小莲(化名)于2019年离婚,但为了子女的成长,两人仍在一起生活。
今年某一天,邓某偶然得知小莲与“隔壁老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网购一把铁锹,想去“隔壁老王”家大闹一番泄愤,后来冷静下来觉得不妥,便暂时将此事压下。
不料半个月左右,邓某又听到邻居在风言风语谈论此事,一时恼怒,遂持铁锹前往“隔壁老王”家打砸,并殴打“隔壁老王”。经鉴定,“隔壁老王”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履职
该案在国庆期间移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在放假期间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邓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伤害程度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情形。
经检察官讯问了解,邓某对其行为非常后悔,表示不会再犯此错误。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依法对邓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积极转变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释放最大司法善意,此案的办理是贯彻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司法精神的缩影,蕴含了满满的法治情怀。
数据显示,截止今年9月底,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办结的审查逮捕案件中,不批准逮捕人数占审结人数比达21.19%,较往年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