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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养老帮助协议》能算无名合同吗
时间:2021-11-15  作者:熊姿 吴静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2010年12月,许某甲与许乙、许丙及丁公司签订《养老帮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许某甲与许乙、许丙系姑侄关系,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考虑到许某甲丈夫早逝,生活比较困难,许乙、许丙自愿对许某甲的生活及养老给予帮助。许乙、许丙分期支付给许某甲60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支付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同时约定由许乙、许丙拥有的丁公司进行担保。协议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许某甲泄露本协议内容(该协议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则该协议失效,并向许乙、许丙支付违约金50万元;如许乙、许丙违约,须向许某甲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不影响600万元养老帮助金的支付。许乙、许丙支付给许某甲229万元后,提出不再支付剩下的371万元。许某甲以许乙、许丙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些年,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养老机构、相关个人与老年人之间签订养老协议,约定以有偿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情形越来越常见。这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然而,对于无法定赡养义务的双方之间签订无偿养老协议、相关合同的性质该如何界定,实践中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协议是具有赡养性质的无名合同。协议双方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协议签订的目的系对许某甲的生活及养老给予帮助,不仅约定了款项支付的时间或条件,还约定了担保、保密、违约责任等多方面内容,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有区别。协议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协议条款中仅规定了许乙和许丙一方的款项支付义务,系单方负有债务,而许某甲只享受利益,不负有债务,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单务”特征。因此,该协议属赠与合同,许乙、许丙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养老帮助协议》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签订上述合同的背景是双方具有亲属关系,但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养老帮助协议》中约定许乙、许丙向许某甲支付养老帮助金,但许某甲并无相对应的对待给付义务,该合同系无偿、单务合同,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第二,附属约定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虽然《养老帮助协议》约定了担保、保密、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合同主义务,即支付养老帮助金的履行。但保密义务并不能构成许某甲在该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改变赠与合同性质;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系赠与人的法定权利,担保和违约条款并不能否定赠与合同的成立,也不能阻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应当适用典型合同的相关规定。由于《养老帮助协议》中并无“赠与”的表述,且约定了违约责任进行约束,所以原告方许某甲主张该协议系具有赡养性质的无名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据此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由于该协议实质上系赠与合同,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相关情形的前提下,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

处理结果:该案一审支持了原告方许某甲的诉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许某甲的诉讼请求。许某甲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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