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了外面张贴的单子,是来交土铳的。”日前,黎川县龙安镇村民章某主动来到当地派出所上交土铳。经司法鉴定,章某上交的这支土铳被认定为枪支。鉴于章某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采纳。
章某为何主动到派出所上交土铳?黎川县涉枪案件情况如何?有什么特点?主要成因是什么?带着这些问题,检察官对2017年以来当地涉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据统计,2017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涉枪案件21起,涉案人员24人,涉案枪支31支。涉案枪支中大部分是历史遗留的土铳,也有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零配件和工具进而加工改造的。买卖过程隐蔽性强、流动性强,这对公安机关查处涉枪犯罪和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检察官同时发现,发生这些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个人持有土铳构成犯罪,认为土铳是用来打猎、保护庄稼、预防危险的,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不是犯罪。
对此,黎川县检察院通过以案释法,让群众认识到非法持有、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的危害性。同时,联合公安机关深入普法,组织干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整治枪爆违法犯罪集中宣传活动,张贴通告2500份,发放宣传单2000余份,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激发了群众主动自觉参与缉枪治爆活动积极性。
【检察官释法】
缓刑,又称暂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