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抚州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开庭审理。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作出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某使用他人微信收取18000元毒资后,将10余克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江某,后将收取的毒资部分提现及转入他人账户。
2021年7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某使用他人微信收取3000元毒资后,将1.8余克氯胺酮(俗称K粉)卖给江某。
诉讼履职过程
在审查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逮捕一案中,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严查犯罪资金去向,发现李某某可能涉嫌洗钱罪。在批准逮捕李某某后,该院围绕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如何收集巩固证据等问题与侦查机关多次沟通、深入探讨,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补充证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完整审查多个涉案账户的资金流水,再通过仔细分析比对,理清了本案毒资走向。在起诉时追加指控了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对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两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