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他人收取银行卡
底薪高 提成多
还有这种“好事”?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应其朋友的要求,提供了其本人及郭某、王某、万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共十一张给其朋友转账使用。转账金额共计63万元,王某共获利7000元。经查,王某的邮政银行卡、郭某的邮政银行卡关联江西省黎川县被害人陈某被骗资金各9万元流入;郭某的邮政银行卡关联江苏省扬州市被害人周某被骗资金9万元流入,涉及网络诈骗。
法律解读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近日,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有话说
切勿贪图小利,轻易把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这样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就业等,甚至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