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媒体播报    检察风采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
律师互联网接待QQ
举报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入户盗窃未得手,照样判!
时间:2022-06-15  作者:李俊  新闻来源: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由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周某某入户盗窃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112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两人携带伸缩楼梯、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已“踩点”的潘某家楼下。在房子二楼侧面窗户旁架好伸缩梯后,曾某某在攀爬楼梯时摔下,砸中扶楼梯的周某某。后曾某某徒手从窗户爬入潘某某家实施盗窃,周某某在望风时被邻家发现并报警,曾某某听闻后逃跑,后两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查,潘某家未丢失钱财。

检察官有话说图片

曾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人“踩点”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曾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且作用相当。同时,鉴于曾某某曾多次盗窃,且有累犯情节。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两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京川大道208号 邮编:3446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