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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将银行卡、手机卡交给他人,
就能轻松赚取“快钱”这种好事呢?
注意,千万不要相信!
否则你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近日,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长期在外打工的小段,偶然在微信群看到“借用银行卡返利”的消息后,小段随即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对方宣称只要你将闲置的银行卡借给我,什么都不用干就能得到一笔丰厚的报酬。尽管小段知道这样是违法的,但还是禁不起金钱的诱惑,赶往对方约定的地点,并将自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用于转账并配合刷脸。出借一天后收到对方2.5万元返利。不久,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抓捕归案。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法APP;为相关的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的重要一环,被称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检察官有话说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如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一定情节,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大家在生活中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理性看待“赚快钱”,防止落入不法分子陷阱,警惕沦为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