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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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一网约车司机“拉车门”盗窃被判刑
时间:2023-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手拉一拉车门,车门未锁,喜‘开’盲盒,财物‘易’得”。汽车作为人们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一些车主习惯将汽车当成“储物柜”,随手将钱包、手表、烟酒等个人贵重物品存放于车内,离车时又时常粗心大意未及时给车关窗上锁,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日,经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刘某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刘某是一名兼职网约车司机,2023年5月的一天夜里,他如往常一样将赣牌小车停至黎川县国安广场路边准备接单时,发现国安广场入口处停放的白色宝马车副驾驶车门未关,随即下车将车门拉开,盗走车主放在车内的人民币300余元、港币530元、美元300元及放在车后备箱的红牛饮料一箱,总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涉及车内物品被盗案件增长迅速,根据同类型盗窃案件来看,主要有两大特点:

一是部分群众粗心大意,下车后忘记锁好门窗,被犯罪分子通过简单的拉车门的方式成功实施盗窃;

二是部分群众警惕性不高,随手将包或者贵重财物放在车内,犯罪分子通过撬车窗的方式很容易就能得手。

因此,检察官在此提醒:

一、下车要锁门,务必养成下车锁门的好习惯,只要人离开车辆就要锁门。

二、放物要讲究,千万不要将汽车当成保险箱,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三、锁后要拉门,下车后要用手试拉一下车门,避免出现“锁而不实”的情况。

四、停车要安全,夜间停车尽量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偏僻场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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