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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台球室里暗藏“玄机”?夫妻双双被判刑
时间:2024-02-27  作者:  新闻来源: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台球室摆放“香烟售卖机”,

竟然是开设赌场!

这和“抓娃娃机”不一样吗?

然而,名为“香烟售卖机”,实则是赌博机……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被告人邵某某将购得的两台“香烟售卖机”摆放在其经营的台球室内供他人进行赌博。玩家通过扫描机器上的二维码进行充值上分后进行“打鱼”赌博游戏,输了则分数清零,赢得分值后玩家可以直接在“自动售卖机”上兑换不同价格的香烟。邵某某、周某某夫妻二人不定时补充赌博后被兑换了的金圣、利群、中华、黄鹤楼1916、和天下等价格从二十元到一百元不同种类的香烟,同时对“自动售卖机”上的营利分数进行清零并结算营利。截止案发时,两台赌博机在经营期间进账流水共计81万余元。

该案移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审查认为,邵某某、周某某夫妻二人在经营的台球室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回购奖品等方式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对邵某某、周某某夫妻二人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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