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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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掉“美颜”,还原生鲜食品“真本色”
时间:2024-03-19  作者:  新闻来源:乐安检察、抚州检察  【字号: | |

近日,有群众向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县城某农贸市场肉类鲜销摊位使用生鲜灯”。接到举报线索后,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立即组织干警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生活超市等场所进行走访调查。


经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肉类鲜销摊位仍然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现象。肉类、水果等生鲜食品在“生鲜灯”的照射下颜色鲜艳、富有光泽,但放于自然光下时,颜色和光泽明显淡化。经营者违规使用“生鲜灯”,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颜色产生错误认知,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的食材,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针对经营者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全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堵塞监管漏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对商户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商户诚信规范经营,让食物回归本来“面貌”。




法条链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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